来源:方圆 检察日报正义网
4月初,北京的一家酒店房间内,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正在讨价还价。
男子接过女子的手机,手机另一端传来了陌生男子的声音,“你看,我把人给你送来了,是不是得给我们兄弟们一点辛苦费啊?你要不给的话,我的四五个兄弟可就在楼下等着你呢……”
男子还在犹豫时,女子不断催促道,“赶紧给钱,你要不给钱,下面还有人上来打你。快点,我哥挺厉害的!”
女子叫谭丽,电话另一端的男子叫王小刚,他并不是这名女子的哥,两人只是合作关系。“楼下有四五个兄弟等着”也是吓唬人的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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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兼职介绍者
王小刚来自河北某县,今年26岁。王小刚很早就结婚生子,但却整天游手好闲,无正当职业,平时将大量的时间花在网上。这一天,他被人拉进一个QQ群里,收到了一个QQ账号的消息,这个账号自称是做QQ代聊的。对方问他:“我这儿有个好工作,兼职,你愿不愿意干?这份工作很容易。”
王小刚很快和这个账号聊上了,原来对方介绍的“兼职”,就是让他物色女孩去卖淫,这个账号负责找嫖客,事成之后双方五五分账。王小刚觉得这事来钱快,也简单,便开始搜罗“志同道合”的女性。很快,谭丽进入了他的视线。
今年4月4日,谭丽独自一人从广东到了北京旅游。旅游间隙,她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晒了张照片,正是这张照片引起了王小刚的注意。当天晚上,谭丽的账号里就收到了一条陌生人的私信,私信里问她,愿不愿意做个兼职?我这里有个来钱特别快的,咱俩合作。
私信是王小刚发的,后续的聊天里他隐晦地提到了工作内容,说日结工资,要上酒店。谭丽一看就明白了,这是找她去卖淫。30岁的谭丽初中肄业,没有固定工作,家庭条件不好。丈夫犯了罪在服刑,家中还有两个孩子。这份“兼职”让谭丽动了心,她随即和王小刚敲定了见面的时间地点。
见了面,谭丽从王小刚口中得知,这份兼职有个附加条款。王小刚让谭丽在卖淫结束后,先收嫖资,然后给他发微信。王小刚收到微信后会拨打谭丽电话,由谭丽把手机交给嫖客,他再向嫖客要点钱。
两人一拍即合,立即“开张”。
2
有“软柿子”也有“硬骨头”
4月5日晚,谭丽按照那个QQ账号给的地址,来到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酒店。结束卖淫后,谭丽便给王小刚发了微信。紧接着,王小刚的电话打了进来。
接电话的嫖客变得有些慌张,犹豫之时,电话里说,再不给钱就让谭丽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嫖客想息事宁人,答应了王小刚的开价——9000元。按王小刚和谭丽事前的商量,谭丽拿走嫖资,出雇佣司机的钱,而通过电话诈来的钱归王小刚。
王小刚没想到,第一笔“买卖”这么容易就得手了。这个“开门红”给了王小刚和谭丽极大的信心。王小刚干脆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打印出来,直接交给谭丽,让谭丽随身带着,只要王小刚和嫖客谈妥价格,马上掏出来扫码收钱。
但随后的两起生意却不那么顺利,他们碰到了“硬骨头”。他们都把价格降到了5000元,还百般威胁,嫖客仍不愿意多给钱,王小刚威胁报警,对方也不让步。
嫖客硬气得很:“那我也报警!嫖娼的犯法,卖淫的也得被抓起来!”
谭丽心虚,害怕对方真报警,吓得夺门而出。反正嫖资已经到手。这个不成功,还会有下一个的。
这两次敲诈勒索的失败,没能磨灭两人对挣快钱的热情。4月9日,他们又出动了。谭丽仍然找来上几次雇的车,去往朝阳区某酒店。但她不知道,警方此时已经掌握了谭丽和司机的相关线索,抓捕人员也已经出发。
3
民警追踪而来
警方赶到酒店时,只在现场抓到嫖客,谭丽和司机却刚刚离开。这一次,他们成功敲诈了嫖客2000元。
谭丽他们离开酒店是晚上9点多,他们看天还早,就想再来一单。
很快,谭丽赶往丰台区某酒店,熟悉的套路又在房间内重演。谈价钱的通话刚刚结束,谭丽正在催促嫖客赶紧给钱的时候,警方突然进门,原来警方一路追踪而来。谭丽、嫖客和司机当场被抓获。
电话另一端的王小刚,迟迟等不来打款,随后发现谭丽和司机也失联了,他推测大概是出事了。于是,王小刚赶紧把手机里能删的信息都删得一干二净,他觉得就算被抓到,也没有证据了。
谭丽和司机失去音讯后的一段时间里,似乎也没什么动静,王小刚心存侥幸,盼望着自己能够躲过一劫。
然而5月28日,谭丽被抓获一个半月后,王小刚也被公安机关抓获。那寻找嫖客的“QQ代聊”,警方也在追查中。
4
警惕“仙人跳”类敲诈勒索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谭丽称自己只是卖淫,对王小刚的敲诈勒索行为不知情。但嫖客们的证词里却说,谭丽一直在旁催促给钱,有时候,王小刚拨打的电话是开了扬声器的,电话里的内容谭丽都知道。谭丽的包里随身带着王小刚的收款码,这也被认为是两人同谋的证据。
王小刚也有意掩饰自己电话里的威胁内容,声称自己没说过“楼下有四五个兄弟等着”类似的话。然而,五个嫖客都证实事实并非如此。在各类证据面前,王小刚和谭丽只能如实供述。
警方确认,从4月5日到4月9日,5天内,谭丽和王小刚5次合作,敲诈勒索得款1.1万元,敲诈勒索未遂1.3万元,嫖资另算。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认为,王小刚、谭丽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经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3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小刚、谭丽犯敲诈勒索罪,鉴于王小刚、谭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王小刚在其家属帮助下已交纳退赔款及违法所得,从轻处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判决后,两人未提起上诉。
而案中的司机,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知晓王小刚两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且他不参与钱款的分成,海淀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至于违法嫖娼的嫖客,无论是被成功勒索的,还是硬气不给钱的,均被行政拘留10日。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闫国坤说,他办理的敲诈勒索案,大部分都是人们常说的“仙人跳”。这种犯罪中的嫌疑人掌握了被害人的心理,成功率较高。王小刚和谭丽,短期内敲诈多人,遍及多区,这是比较少见的。
闫国坤提醒道,遇到此类敲诈勒索,首先应保持冷静,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录音,固定证据。如果对方索要财物,不要给现金,可以通过转账等方式留存记录,事后及时报警。
嫖客也不要觉得自己做的事情没人知道,一旦警方抓到了嫌疑人,过往的案件该被翻出来的还是会被翻出来的。最重要的是,从最开始的时候就要远离嫖娼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