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带来更新版《温室气体碳核算方法汇编》,增加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与《江苏省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送指南》。
共1838页,汇总了49份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覆盖24个行业,以及多个省市地区和企业的核算方法。下文提炼了部分核算方法的重点内容。
标准更新
1、江苏省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送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作流程、核算边界、排放源识别、排放量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以及主管部门对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的考核。该标准对提高全省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质量,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本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中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如果发电企 业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燃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点和难点。由 于我国普遍存在煤种掺烧的问题,针对燃煤的排放因子很难给出缺省值。
因此,为准确评估企业由于煤炭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 放,本指南要求企业实际测量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为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本指南提出企业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最后一天将该月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月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对于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给出两种选择,使用实测值或者缺省值。
2、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中 国境内从事电力输配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电网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按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中国境内从事电力输配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 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电网企业生产 其他产品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按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 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3、中国钢铁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中国境内从事钢铁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其他产品, 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 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电力、热力调入调出产生的排放和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钢铁类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4、中国化工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 产过程排放、 CO2回收利用以及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排放,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以及硝酸、己二酸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
适用范围为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 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运用本指南的化工生产企业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 核算和报 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需要为排放量 的核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依据。
5、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和全氟化碳。排放源包括 燃料燃烧排放、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排放。适用范围是以电解铝生产为 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本指南正文中所 提供的标准方法, 实测吨铝炭阳极净耗、炭阳极平均含硫量、炭阳 极平均灰分含量、平均每天每槽阳极效应持续时间等数据。
1、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
本指南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核算、监测和报告。核算部分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方 法;监测部分规定了监测计划和实施要求;报告部分规定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本指南中,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暂不纳入。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排放主 体的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报告行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等单位开展了本指南和相关行业方法的研究和制定工 作。
本指南旨在加强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指导排放主体开展温 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并编制“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的排放报告。 同时,本指南也是本市制定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重要依据。
2、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水泥制造业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制造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和报告范围、核算步骤与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水泥制造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低位发热量应单独测量和记录,天然气低位发热量的测量方法应符合 GB/T 11062的相关规定;燃油在每批次入厂时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测,取算数平均值作为其低位发热量;煤炭在每批次燃料入厂时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测,以燃料入厂量或月消费量加权平均作为该燃料品种的低位发热量。供应商提供的数据应符合上述测量频次要求。
3、天津市食品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确定、核算步骤与方法、质量保证、报告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制造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活动。
4、深圳市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 量化和报告指南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能源环 境约束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深圳市率先发布实施 SZDB/Z 69-2012《组织的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于2013年顺利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国家层面自2013年起发布 实施了系列行业核算指南,并于2017年 12 月19日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为了更好地完善深圳市碳排放量化标准并对接国家碳排放报告方法,因而对 SZDB/Z 69-2012《组 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进行修订,提升量化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深圳市顺 利过渡至国家统一碳市场奠定良好基础。
5、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业
本文件规定了服务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核算步骤与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要求等内容。适用于服务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报告主体应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生产系统包括 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报告主体除了提供服务业产品或服务活动外,还存在其他二氧化碳排放的活动,则应按照其他 相关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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